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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一词意谓独立或自我管理,在新约圣经所提到的教会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的地方教会所组成的。「教会」的定义系「被蒙召的一群人」,是用来形容一群神的子民,借着福音,从这世界被召出,进入基督的国度里服事(帖撒罗尼迦后书 2 : 14 )。 新约中的「教会」仅有两个意义。第一,「教会」是全球性的,它系指全世界被召出来所有基督的子民。当耶稣在马太福音 16 : 18 应许:「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盘石上」,祂把世上所有的信徒都纳入在「主的教会」中。因此,耶稣在此提到的教会系全球性的。 第二,「教会」是地方性的。当 保罗写信给 哥林多神的教会时,受文者是一群在 哥林多聚会敬拜神的基督徒(歌林多前书 1 : 2 )。全球性的教会是由世界各地所有的地方教会所组成的, 保罗在罗马书 16 : 16 说:「基督的众教会都问你们安。」,基督的众教会系指「地方教会」而言。 圣经中的「教会」并不含有宗派教会的意义,宗派教会就定义而言即非全球性的教会。大多数的宗派教会皆宣称自己为全球性「教会」的一份子,所以,任何一个宗派教会的规模乃小于全球性的「教会」。但由于大部分的宗派教会系由许多的支派所组成,因此任一宗派教会的规模又比圣经中的所提到的「地方教会」大。在圣经中找不到一个宗教组织其规模比全球性的「教会」小,但又比「地方教会」的规模大!宗派教会是由人所建立的,其存在并不受到神的祝福,在圣经中完全没有提到现今四处林立的宗派教会。 基督的众教会在管理上是自主的,每一个教会都是各自独立,各自掌有领导权。新约中提到在同一地区有数个教会,例如「 加拉太的各教会」(加拉太书 1 : 2 ),然而该地区并没有成立一个总会,在 加拉太的教会皆为各自管理。 神计划在各处所成立之「主的教会」行自我管理是显而易见的。在 保罗、 巴拿巴第一次布道旅程的回程中,他们再度拜访那些他们曾建立的教会,「二人在教会中选立了长老」(使徒行传 14 : 23 ),每一个教会皆各自有其长老。当 保罗写信给在 腓立比基督的教会,受文者系「在基督耶稣里的众圣徒和诸位监督、诸位执事」(腓立比书 1 : 1 )。使徒 彼得劝勉作长老的「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神的群羊」(彼得前书 5 : 2 ),长老的职责并非牧养其它教会的群羊,乃是牧养自己所属的地方教会的群羊。 保罗 写信给 提多:「我从前留你在 克里特,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提多书 1 : 5 );神晓谕 约翰写信给 亚西亚的七个教会(启示录第二、三章); 耶路撒冷教会有自己的长老(使徒行传 15 : 4 ); 以弗所教会有自己的长老(使徒行传 20 : 17 ); 腓立比教会有自己的长老(腓立比书 1 : 1 )。 新约中每一个地方教会的长老永远是复数的,例如 保罗、 巴拿巴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使徒行传 14 : 23 )。我们从未读到在新约中的教会仅仅只有一位长老!一个人若想要肩负长老的职责必须符合神所界定的资格(提摩太前书 3 : 1-7; 提多书 1 : 5-9 ),设立资格不符的长老牧养教会是错的! 就主的圣工而言,地方教会之间可以彼此合作。新约中有地方教会之间同工的例子,如「 耶路撒冷教会打发 巴拿巴前往 安提阿,协助当地的教会」(使徒行传 11 : 22-26 );「当住在 犹太的弟兄面临大饥荒时, 安提阿教会捐钱给他们,供给其缺乏」(使徒行传 11 : 27-30 );「 保罗乃因其它教会的支持,以至能够传福音给 哥林多教会」(歌林多后书 11 : 8 );「 提多和另一位弟兄被 马其顿及 亚该亚教会挑选,携带捐资送到 耶路撒冷」(歌林多后书 8 : 16-24 )。这些地方教会在圣工事宜上虽然彼此携手合作,但并无设立一个从地方教会独立而出的组织,无论是县市、省辖或区域性的组织。 从神对「主的教会」组成的方式,可以看出神的智能。如果一面窗是由单片玻璃所组成,只需一颗石头即可击碎整片玻璃。倘若该窗户系由数格玻璃所组成,一颗石头击中其中一格玻璃,只会造成一格玻璃的破损,其余的玻璃仍完整无缺。主的教会也是如此,假如主的教会有设立一个中央的组织,辖管所有的教会,万一假师傅渗入,会导致所有的教会离开真理。若没有设立一个中央的组织,那么假师傅可能只导致一个地方教会离弃真道,其它的地方教会不致被波及而受到伤害。 神的方法是最好的!教会隶属于神,教会是祂用自己的宝血所买来的(使徒行传 20 : 28 )。人常常不满神所规划的「主的教会」,以为可以改进教会的组织,但是人并没有权柄更改神对教会所作的任何一项计划或神的话语(加拉太书 1 : 6-9 ;约翰二书 9 ;启示录 22 : 18 , 19 )。如果人变更教会的组织、教会的名称、敬拜的方式或教会的工作,他们违背了神,并非违背人。让我们凡事甘心乐意地遵照神的吩咐去行,让我们凡事依照神的方法去行,让我们以圣经所命定的名字来称呼教会。当我们遵守神的命令时,必能蒙神的喜悦(约翰福音 14 : 15 )。 各个教会中的长老
为了人类的幸福快乐,神已分别设立了三个机构 ─ 政府、家庭和基督的教会。在罗马书 13 : 1-7 ,神晓谕我们要顺服那些在上掌权的。但是如果在上掌权的要基督徒从事违背神律法的事,基督徒必须把神放在第一位。当公会严禁使徒们奉耶稣基督的名,在 耶路撒冷传讲生命之道, 彼得和众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 5 : 29 )。 在家庭里,丈夫是妻子的头(以弗所书 5 : 22-24 ),妻子必须顺服丈夫,敬重丈夫(以弗所书 5 : 33 ),为人妻、为人母的应在丈夫的领导下治理家务(提摩太前书 5 : 14 ),作子女的必须听从父母(以弗所书 6 : 1-3 ),这是神的计划。一个家庭唯有依照神的计划应对互动,方能臻至和谐、快乐。 新约中的教会也具有其政府组织,其形式系由神而来。耶稣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头(以弗所书 1 : 22 , 23 ;歌罗西书 1 : 18 ),祂拥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马太福音 28 : 18 )。既然全体教会之首的耶稣基督是在天上,那么基督的教会其总部也在天上(使徒行传 1 : 9-11 ; 2 : 33 ),基督的教会在世上并无任何的总部。 耶稣基督 ─ 全体教会之首,对于其在世上所建立「主的教会」的组织已拟定一个计划。每一地方教会应设立「长老」为其领袖,「长老」又称为「监督」或「牧师」, 他们皆需符合神所界定的资格(提摩太前书 3 : 1-7 ;提多书 1 : 5-9 ;以弗所书 4 : 11 )。长老们务要牧养神的群羊,他们将来必须向「群羊的大牧人」主耶稣交帐(彼得前书 5 : 1-4 ;希伯来书 13 : 17 , 20 )。长老们所达成的一切决议事项,只要是正确的、良善的,教会里的信徒需尊重、顺服之。 提摩太前书 3 : 1 「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长老」又名「监督」或「牧师」不仅是一项工作。教会的弟兄不应寻求「长老」一职以获取权柄或得人的赞赏,乃应成为神卑微的仆人,并了解「长老」一职乃需肩负众多的重责大任。「长老」一职也是一项「善工」,系神的圣工,不为名亦不为利,乃是为了荣耀神,且是为了神的子民所从事的一项工作。 主内敬虔的弟兄应仔细研读神的话语有关长老所应具备的资格,竭尽所能逐一符合各项资格,以便在主的教会胜任「长老」这一项重要的职分。 二、基督的教会是一个有组织的身体,系由在耶稣基督里的众门徒所组成,包括长老、执事、传道士、教师和信徒。每一位门徒皆必须是一个工人,各人必须根据自己的才干、把握一次次机会献身服事。在罗马书 12 : 4 , 5 ,使徒 保罗写道「正如我们一个身子上有好些肢体,肢体也不都是一样的用处。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 每一所基督的教会有其自己的领袖系神的旨意。教会中神所期许的领袖其称号有时候为「监督」(使徒行传 20 : 28 ;提多书 1 : 7 ),有时候为「牧师」(使徒行传 20 : 28 ;以弗所书 4 : 11 ;彼得前书 5 : 1-4 ),然而经上多半以「长老」称呼之(使徒行传 11 : 30 ; 14 : 23 ; 15 : 4 ; 20 : 17 ;提摩太前书 4 : 14 ;提多书 1 : 5 ;彼得前书 5 : 1 )。「长老」一词系由希腊文而来,意思为「年长」或「资深」,是用来形容一个成熟的人。一个「年长」或「资深」的人由于在世上有相当长的一段岁月,已从生活的历练中撷取许多智能。长老的其中一项资格肯定不是一个 「初入教的」(提摩太前书 3 : 6 ),「初入教的」是指一个「年轻的」或「新进的基督徒」而言。 长老是由神为祂的教会所设立的职事。在使徒行传 13 : 2 ,圣灵说 : 「要为我分派 巴拿巴和 扫罗,去做我召他们所做的工。」圣灵拣选 保罗和 巴拿巴,差遣他们二人前往新的地区去传讲神的道,他们所做的其中一项工作是在各教会中选立长老(使徒行传 14 : 23 )。 保罗要 提多留在 克里特是为了 提多能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而且在各城设立长老(提多书 1 : 5 )。 以弗所教会的长老系由圣灵所选立作为全群的监督,牧养神的教会(使徒行传 20 : 28 )。由此可见,在「主的教会」设立长老是神的旨意。 至于有时候一个地方教会也许长老从缺,因为教会里并无弟兄符合长老的资格,例如主内的弟兄皆为年轻、新进的基督徒。那么,弟兄们必须共同肩负监督教会的责任。然而指派资格不符的弟兄成为教会的领袖,并赋予他们长老之职权是一项错误的作法。 长老的人数必须永远是复数的。新约中,教会里长老的人数一直是两位或两位以上,请研读使徒行传 14 : 23 , 20 : 17 ,腓立比书 1 : 1 和提多书 1 : 5 。当 保罗要 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 (elders ,复数 ) ,是指在各城市的各个地方教会中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长老,这并不意谓在一个地方教会里只单独设立一位长老,以负监督之责,更不意谓一位长老有权监督众地方教会。早期教会的形成是一个城市仅设立一所教会,因此,该地方教会应已自行设立两位或两位以上的长老以负监督之责。 当我们违反神对教会组织的计划时,我们便违背神,神也因此不会祝福我们或拯救我们。在神面前,我们必须谦卑自己。我们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即神的智能高过我们的智能,祂深知,什么样的计划是对教会最好的。唯有如此,我们方能遵守神的计划,不至加添或删减(启示录 22 : 18 , 19 )。 为什么神要地方教会自主? 我们已经知道「自主」一词意谓「独立」或「自我管理」,也知道神要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每一所地方教会都是独立自主且自我管理。即使我们不了解神为何要地方教会自主,我们仍然必须遵守祂的旨意。然而,有许多理由足以说明为何世界上每一个角落的每一所地方教会应自我管理。 其中一个理由是一个自主的地方教会当从现有的信徒中培养出长老。当一所地方教会的长老是由外界引进,该教会的弟兄本身便不会培养出任长老所应具备的才干,以致教会里的信徒无法适时成长(彼得前书 2 : 1 , 2 ;彼得后书 3 : 18 )。宗派教会的组织并不鼓励从信徒当中培养其各人的才干(马太福音 25 : 14-30 )。 在罗马书 15 : 14 , 保罗嘉许在 罗马的基督徒满有良善,充满了诸般的知识,也能彼此劝勉(教导),这些主内的弟兄们已经在一个自主的教会各自培养其才干。相反地,在希伯来书 5 : 12-14 ,教会里的信徒成为基督徒已有一段时日,本该熟练仁义的道理,但却没有培养各自的才干以教导他人,因而受到责备。最佳的学习方法莫过于教导他人,长老需要的是一群对圣工富有经验的主内弟兄。神不要每一所地方教会仰赖其它教会的弟兄来监督,乃要各自培育一群长老以牧养所属的教会。 宗派教会的慕款计划常常要求各教会将奉献送至总部以便统筹管理。然而在「主的教会」,由于各个地方教会行自我管理,弟兄姐妹的奉献系由该教会自行决定如何使用在当地的圣工上。当教会有能力协助其它教会的圣工时,该教会有权支配其捐献的去处。鼓励弟兄姐妹按照自己的进项奉献(哥林多前书 16 : 2 )的最佳方法是让他们自行掌握如何使用这笔捐项,当弟兄姐妹成为圣工中的一份子时,捐献不仅会更多,也会参与更多的圣工。 神所计划的教会组织同时也预防假道理从一所地方教会蔓延扩散至另一所地方教会。如果数颗巨大的石头为一条绳索捆绑在一起,那么每一颗石头并非各自分散,而是彼此联结在一起。万一其中一颗石头坠落河川,会导致其它石头一同坠落水中。如果这些巨大的石头没有被捆绑在一起,万一其中一颗石头坠落河川,并不会导致其它石头一同坠落水中。预防假道理的蔓延扩散是一个非常好的理由,以说明神为何要各个地方教会独立自主。宗派教会的组织是把各支派联结,因而剥夺了各支派的独立自主权。若是其中一个宗派教会开始教导假道理,其它的支派不久随即跟进。由于宗派教会里的各个支派彼此联结在一起,若是宗派教会的领袖教导假道理,那么整个宗派教会也会一致倾向假道理。神的计划是最好的!纵使一个地方教会偏离真道,其它的地方教会由于各自独立,不见得会离弃真道。 一个教会不可能从外界引进长老的同时,本身又能保有其自主权。然而从新约圣经中,我们知道一个教会可以接受外界一段时日的支持,而不致丧失其自主权。新约中,并没有任何的命令、例子、或暗示关于一所地方教会的长老系由外界引进以管辖该教会,但我们确实读到许多地方教会均受到来自其它地方教会属灵上及经济上的支持。住在 犹太的弟兄在面临大饥荒之际,接受 安提阿教会的帮忙(使徒行传 11 : 27-30 )。当 保罗在 歌林多教会传福音时,是受到别的教会的支持(歌林多后书 11 : 8 )。当 保罗前往其它地区传福音时,系由 腓立比教会供给其需要(腓立比书 4 : 15 )。 神期望每一所地方教会,最终都能供给自身的需求。 保罗嘉许 腓立比教会对他个人在经济上的支持(腓立比书 4 : 15 )。然而,一所地方教会俟其能够不假外求,自行推展当地的圣工才堪称完全独立。外界暂时性的支持也许是必要的,但是该教会的信徒应共同致力于经济独立。正如一个婴孩长大后,终究要学习照顾自己,地方教会也一样必须日渐成长以便学习自给自足;也正如一个孩童长大后为人父母方能帮助他人,地方教会也一样必须有所成长以便协助其它地方教会。 当父母亲在教导其年幼的子女走路时,会要求孩子尝试自行走路。如果孩子不尝试自行走路,他可能永远学不会如何走路。孩子自己所踏出的每一步,都是在学习如何走路。同样的道理,一所地方教会也必须从教会建立的初期即致力迈向自给自足。若外界持续提供经援,该教会将永远无法独自推展圣工。若自行踏出的步伐越多,该教会也越加能够学习独自推展圣工。 神不仅要每一所地方教会自我管理、自给自足,而且也要教会「自我增殖」。一所「自我增殖」的地方教会也就是一所「能复制更多地方教会」的教会,它会渐渐兴旺。在一所自主的地方教会中的领袖(通常系指「一群长老」,但若该教会长老从缺,则指「传道士及弟兄们」而言)明白基督的福音系经由教导他人才得以宣扬,而建立其它的地方教会将达成其宣扬福音的使命。「神国的种子」就是「神的道」(路加福音 8 : 11 ),任一种子本身即具有生命力以结出相同种类的果子。「神的道」无论是在何处宣扬,皆具有大能以建立众多「基督的教会」。无论是在何时只要有人具有一颗良善、真诚的心领受「神的道」,新的地方教会随即诞生(路加福音 8 : 15 ;马太福音 13 : 23 )。一所地方教会好比是一株香蕉树,一旦被栽种,即使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照顾,本身即具有成长的能力,也会繁衍更多新的香蕉树,此乃「自我增殖」的定义。 圣经提到教会是真理的「柱石」或「支柱」(提摩太前书 3 : 15 )。每一所地方教会应全力支持真理、为真理辩证,如此才能在其它地区建立更多的教会,而这些分散在各地的每一所地方教会也应全力支持真理。教会的兴旺无需藉助于教会以外的宣教机构或宗派教会等组织。 神的计划既简单明了又有成效,我们无从改进,让我们凡事甘心乐意遵照神的吩咐去行。 关于教会组织的一些疑问 1. 一所长老从缺的教会,其存在是否有圣经的依据? 是的。 保罗和 巴拿巴在其第一次布道的旅程当中,建立了许多教会(请参阅使徒行传第 13 、 14 章)。然而,他们当时并未从弟兄当中选立长老,而是等到数月、甚至数年之后,再度拜访这些教会时,才选立长老(使徒行传 14 : 23 )。主内弟兄的成长需假以时日加以培养,方能达到圣经中所提及长老的资格。 2. 为何早期的教会能够在短时间内选立长老,如今却需耗费多年才能物色到资格符合的弟兄出任长老? 保罗 和其它早期的传道士每抵达一个地区布道时,总是先进入 犹太人的会堂传福音。他们为何如此行呢?因他们知道那些在会堂敬拜的 犹太人相信唯一的真神、敬畏神、并已研读过旧约中诸多“弥赛亚”的预言,其道德生活高于外邦人的道德生活,同时也一直期待“弥赛亚”的来临。故他们只需从旧约中找出有关“弥赛亚”的预言,然后证明“耶稣基督”是如何一一成就这些预言,便可轻易地说服 犹太人信主。当他们全心全意相信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并且受浸归入基督,主耶稣则将他们加入教会(使徒行传 2 : 47 )。由于这些 犹太人已具有圣经知识及崇尚良好的道德生活,因此不需假以时日即可成为成熟的基督徒,进而符合出任长老的各项资格。 3. 当一所教会没有弟兄符合圣经中所提及长老的各项资格时,径行任命一些弟兄出任「临时长老」,该作法是否有圣经的依据? 答案是否定的!任命这些资格不符的弟兄们出任「临时长老」形同建立另一种形式的教会组织,是「神的道」并未授权的一种形式。此外,这些「临时长老」并非真正的长老,纵使并不符合出任长老所应具备的资格,却在教会行使长老的职权、牧养神的群羊。因而,许多问题可能会接踵而来。神赋予男人在家庭以及教会所扮演的是领袖的角色(提摩太前书 2 : 1-15 ;以弗所书 5 : 23-30 ),该教会的弟兄可以开会共同讨论、计划教会的圣工及敬拜事宜,无需建立一种未经授权的教会组织。 4. 一所地方教会应如何培养出长老? 长老应顺其自然地培养出来。神吩咐基督徒在主耶稣基督的恩典和知识上要有所长进(彼得前书 2 : 2 ;彼得后书 3 : 18 ),如果主内的弟兄如期成长,他们会培养出大多数长老所应具备的资格。长老必需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其子女皆信主、且本身不是初入教的,除了以上这三个必要条件之外,其实,每一位基督徒皆应竭力培养长老所应具备的资格(提摩太前书 3 : 1-7 ;提多书 1 : 5-9 )。 5. 如果一所地方教会有适任的长老人选,却不任命这些弟兄出任长老呢? 这样的教会背叛了神及神对教会组织的计划,应悔改其所犯的罪,并任命这些适任的弟兄出任长老。 6. 如果一位主内弟兄符合出任长老的资格,但却推辞出任长老? 如果一位主内弟兄推辞出任长老,这可能显示他并不适任。 保罗在提摩太前书 3 : 1 说:「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倘若一个人并不渴慕以这样的方式去事奉神,他将不会是一位好的长老。凡有能力为主劳苦做工,却推卸应负的责任之基督徒,须详细考查马太福音 25 : 14-30 「才干的比喻」,并推敲其内容。 雅各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书 4 : 17 )。 7. 如果一位主内的弟兄符合长老的资格,但是该教会却不愿意让他出任长老且不任命他为长老呢? 一位领袖是无法领导那些不愿跟从他的人。如果一位主内的弟兄是一个坚固、忠实,且具有领导力的基督徒,也符合出任长老的各项资格,但教会却不愿意让他出任长老,这也许意谓着该教会不希望由长老来牧养群羊,也可能是该教会不愿遵循神的方法行事。然而,若只是一个人认为他自己足以胜任长老,他未必就是最适任的人选,他人或许能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洞察到一些我们所无法查觉到的事。 8. 如果一所教会仅有两位长老,其中一位长老去世或乔迁,剩下的这一位长老是否能继续留任或者必须卸任? 如果没有其它适任的弟兄可以被任命为长老,以取代那一位已去世或乔迁他处的长老,剩下的这一位长老则必须卸任。圣经只提到「众长老」(复数)监督一所地方教会。无论一个人是否被称呼长老,独自照管教会是有罪的,请研读约翰三书 9-11 有关 丢特腓的恶行。 9. 如果一所地方教会有弟兄们符合执事的资格,但却缺乏适任长老的弟兄,他们应被任命为执事吗? 答案是否定的。新约中长老是教会的领袖,而执事系在长老的监督之下工作的仆人。新约中从未提及在长老从缺的前提下,设有执事。有些人会引用使徒行传 6 : 1-6 「拣选七人管理供给之事」为有执事而无长老的例子,但是,在当时 耶路撒冷教会有使徒们领导管理,后来才由长老取而代之。因此,使徒行传 6 : 1-6 「拣选七人管理供给之事」并不能作为可相比拟的例子。在长老从缺的前提下,任命执事其危险性在于这些执事很可能在教会中扮演长老的角色,并行使长老的职权,纵使他们并不具备出任长老的资格、亦或缺乏圣经上所授予的权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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